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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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艾米轩家具有限公司 顺德区龙江镇破木环源木材加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米轩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德区龙江镇破木环源木材加工店、***支付赔偿款585590.5元; 二、驳回原告顺德区龙江镇破木环源木材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6222.77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顺德区龙江镇破木环源木材加工店、***负担1394.8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米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827.95元;评估费20000元,由原告顺德区龙江镇破木环源木材加工店、***负担10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米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