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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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品王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品王机电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