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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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新宏洋针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新宏洋针织品有限公司、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支付截至2021年9月15日加工费及罚息101988元; 二、被告东莞市新宏洋针织品有限公司、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支付罚息(按照每月2000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后续罚息金额以71488元为限); 三、被告陈**对被告东莞市新宏洋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原告李**负担275元,被告东莞市新宏洋针织品有限公司、尹**、陈**负担1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