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8977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日1151元计算的租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43756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四、驳回原告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5568元,由原告建德市华海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2416元,被告***负担3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