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南通金苏纺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南通金苏纺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70329.7元,违约金81099元,合计35142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计3286元(南通金苏纺织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