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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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瑞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曹*、刘**与被告(反诉原告)邓**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曹*、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邓**购房款一百三十八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邓**于收到原告(反诉被告)曹*、刘**返还的购房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曹*、刘**注销位于密云县沿湖小区5号楼3层8单元301房屋的网上签约信息;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曹*、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邓**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二十元(原告曹*、刘**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邓**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刘**。 反诉费一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被告(反诉原告)邓**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邓**负担二千八百零六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曹*、刘**负担八千六百一十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