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次执行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