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连云港微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安好商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安得好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50000元;

二、被告连云港微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安得好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安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连云港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物概况(附页))、被告***质押的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2737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2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823元,被告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微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安得好超市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安好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47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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