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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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233.20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181.60元,两项合计54414.80元,扣除已实际赔偿的23809.19元外,尚需赔偿30605.6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42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