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3497.86元、利息2082.16元、费用18725.34元;2021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一并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诉讼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