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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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门子(福州)电气有限公司 西门子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 西门子股份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 二、西门子(福州)电气有限公司和***立即停止将含有“西门子”文字的企业名称、“西门子”、“SLAEMIS”商标标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包含停止使用在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中; 三、西门子(福州)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www.slaemis.com和www.西门子电气.top; 五、西门子(福州)电气有限公司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六、驳回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西门子(福州)电气有限公司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