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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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交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12378.21元; 二、驳回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负担14元(已交纳),由谢**负担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