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853557.84元、垫资利息3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08329元(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计8497886.84元; 二、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853557.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案受理费712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85元,由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