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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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XX大厦XX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德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本案中,上诉人上海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幢XX楼XX区XX室,该址即为其住所。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