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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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庭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安*、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何树雄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为418096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上浮30%计算)、复利(以418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25‰上浮30%计算)、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庭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8.57元,减半收取20299.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99.29元,由被告杨*、安*、安*某、四川省庭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