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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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崔姐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崔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277701.96元、担保费6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0%支付代偿资金的占用费、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起止时间:代偿资金13000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9701.4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12283.92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14000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3841.31元自2018年10月2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04875.33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崔**、袁**、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崔姐商贸公司有限公司、崔**、袁**、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