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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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23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21.40元和截至2021年3月27日的利息8152.05元,并从2021年3月28日起以492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透支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汪**负担,此款由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