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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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223元,合计42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负担172元(已交纳),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