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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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40011(81008)的《场地租赁合同》及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01号》无效; 二、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装修损失408364.88元; 三、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押金300000元、电表押金4000元; 四、驳回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4元,由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1510元(已交纳),由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履行);评估费25000元,由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集美卢沟桥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匠仁居家具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