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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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60号之一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住***。 负责人:王超,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爱清、金剑,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负担。 审判员胡洁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海晓 书记员朱彬彬 书记员孔丹丹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