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
瓜州县西北瓜哥特产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再审申请人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1)甘09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没有将实际交易人通知到庭接受调查,通过微信询问,显然存在错误。2.一审对交易习惯认定不全面不客观,认定的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据有涂改,是瑕疵证据,但被申请人没有补强证据,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3.本案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属于诚信的问题,适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错误。4.本案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购货属于瓜州县沙漠蜜瓜特产总汇的行为。5.本案程序违法,在事实不清,没有征求再审申请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6.本案有新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是现金当场交付张世界,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主体错误,再审申请人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与瓜州县沙漠蜜瓜特产总汇的经营者均为吴某,原审时吴某以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经营者的身份到庭应诉,未对主体提出异议,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交易结算的地点也在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再审申请人认为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二、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庭审中法庭明确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收到判决书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于2022年1月5日提交再审申请时,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瓜州县沙漠蜜瓜餐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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