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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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丹县海天副食超市南关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丹县海天副食超市南关店给付原告张*货款131856元、承担利息288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1757.5元,由被告山丹县海天副食超市南关店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