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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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宜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租金9450元给原告信宜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信宜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林**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迳付给原告信宜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