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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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十八崀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林**享有《关于十八崀村民小组集体申请拆旧复垦收益分配方案意见稿》村民会议决议确定的权利,被告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十八崀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关于十八崀村民小组集体申请拆旧复垦收益分配方案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的款项19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林**负担210元,被告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十八崀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90元。上述费用原告林**已预付,被告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十八崀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林**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