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177436.04元,利息81574.43元,罚息212.63元,合计人民币259223.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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