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借款本金94595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945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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