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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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借款本金94595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945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象山南峰机械厂(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