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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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医疗费人民币6734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保全申请费713,合计1455元,由被告张**、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