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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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区麻园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区麻园路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28,333.35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利息人民币2,453.20元、违约金人民币9,922.93元,并以其实际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从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7.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