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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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翔帆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2017年6月6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9,626.28元及违约金(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以当月尚欠租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以当月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 三、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器材款201,936.40元。 四、驳回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8元,减半收取5,444元,由原告安龙县渝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44元,由被告姚*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