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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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屏县贤能租赁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屏县贤能租赁行租车费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