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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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红花岗区东联线改造(汽贸城)建设指挥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价值82129144.44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