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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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凤冈乌龙锌硒茶业有限公司 贵州凤冈宏工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凤冈宏工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凤冈宏工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计4,348元,由贵州凤冈宏工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