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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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孟村银流借字(2021)第150051001号]于2021年11月2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9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按年利率10.2%计算利息;自2021年11月3日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15.3%计算利息); 三、被告***、***、侯**、***和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