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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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28449.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