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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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9838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13630元代偿款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18900元代偿款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65859元代偿款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姜*、姜**对被告姜**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姜**所有的×××号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2元,被告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