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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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石林县人民医院 昆明市延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37829.52元,向被告***支付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9726.02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440元; 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时,***承担的鉴定费1440元、案件受理费1913元,直接从19726.02元中扣减支付给原告***,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共计支付给原告***141182.52元,支付给被告***16373.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