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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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与被执行人共和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348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3-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