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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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从2018年3月起至2021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5143.78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吉杰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