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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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本金445994.22元、利息54780.71元、罚息7224.95元、2021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4.9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罚息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7.49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对被告郑**设定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西万龙台北明珠B3号楼804号[丘地号6-19/11-95-804、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60266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其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三、被告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5元,减半收取计4418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