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西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仅支付被上诉人源辰公司货款1068794.0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一审判决支付被上诉人利息错误。1.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首先“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请中,并未明确利息的计算,即视为放弃利息计算。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利息的计算并不明确,且在一审程序中也没有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应在2021年5月31日以548321.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在其诉状中只是要求支付利息,并未要求支付的截止日期和起算时间,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次,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适当,但是起算时间自2021年5月31日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约定付款条件,即使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进行对账,但不能视为利息起算应当自该期限作为起算时间,而应当以起诉或判决之日为宜。上诉人收到的被上诉人民事起诉状载明的利息计算与法院判决载明的起诉状内容不一致,如果被上诉人变更诉状,应当给予上诉人必须要的举证期间。

源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源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68794.08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31日起以1068794.08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购货方)作为甲方与原告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供货方)作为乙方就甲方承建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封闭改造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所需商品砼供应事宜,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一条1.工程名称: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封闭改造EPC总承包项目。2.工程地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火龙镇。3.供货期限:从2020年1月2日至至本工程完工止。4.供货数量:计划数量约18140㎡(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结算的数量为准)5.运输距离:约为15km。第二条乙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地方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范》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现场抽样应符合《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在单批砼供应前3日以书面计划单形式通知乙方,内容包括:需货数量、技术指标、浇筑部位、施工工艺等要求(具体准确供应时间由双方核定后确定)。2.甲方需要使用供方地泵时,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甲方要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布管、支撑及管道的拆、装、清洗及设备、配件的维护、收集和管理。3.预拌混凝土量以乙方运输车的发货单总量计数,甲方代表签字验收为准。甲方可对乙方供应的砼进行随机抽查过磅,发现有供货量不足时,已供砼量均按不足比例下浮结算。4.甲方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单方面在砼拌合物内掺入外加剂、掺和料和水,引发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5.乙方送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质量检测合格单,保证产品质量;并根据甲方施工要求,昼夜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6.乙方运送车辆和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须服从甲方责任人员的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1.合同标的及价格清单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604000.0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8499115.05元,增值税率为13%,税款为1104884.95元。商品砼单价(详见附表一)2.结算对账:符合甲方材料报表核算周期,甲乙双方每月16日核对上月16日到本月15日对所供货物进行结算对账,乙方在每月19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砼结算单,甲方材料员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结算单在财务挂账,乙方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甲方不予结算挂账。合同结算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实际用量超过施工图纸计算量0.5%时,超出部分只结算0.5%)。3.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及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每批次二十八天强度报告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按甲方核算周期上月16日到本月15日对所供货数量、金额的结算单为依据,双方对账确认后,甲方在每月30日起7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负责)的方式付至乙方混凝土结算额的9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且最后一批次混凝土二十八天强度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余款;以此类推。4.发票提供方式:①采用两票制即货款与运费分别开具。②采用一票制即发票中含货款与运费。本合同采用第②种方式。5.发票的开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5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供给货物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约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4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共计5204730.70元。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69294.08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合同签订后,以上被告共计偿还货款4135936.62元,下欠货款共计1068794.08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而后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双方未继续履行本案所涉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和支付下余货款及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合同履行行为的判断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事由涉及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系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原、被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每批次二十八天强度报告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按甲方核算周期上月16日到本月15日对所供货数量、金额的结算单为依据,双方对账确认后,甲方在每30日起7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负责)的方式付至乙方混凝土结算额的9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且最后一批次混凝土二十八天强度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余款;以此类推。被告辩称系原告未及时提供每批次二十八天强度报告所以未及时付清款项,但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对账后,被告应在每月30日起7日内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付至乙方混凝土结算额的90%,该部分货款的支付并未以原告全部行每批次二十八天强度报告为对价,其已支付货款尚未有合同履行部分总额的90%,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况且,原被告在2021年6月起已实际不再履行该合同,因此,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且最后一批次混凝土二十八天强度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余款,因提供混凝土二十八天强度报告系原告方的义务应主动提供给被告,不应由被告向原告索取时才给付,因此,虽然双方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但已履行部分仍要平衡各方利益,本院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尚未能提供已向被告交付全部混凝土二十八天强度报告的相关证据,但在本院第二次开庭时已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全部货款的下余10%即520473.07元符合支付条件,对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对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情况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再支付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而被告未支付的其他货款548321.01元被告应在对账结束后及时支付,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货款相应的利息损失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系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自2021年5月31日期计算在双方对账完成后,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损失以54832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清偿之日。原告的其他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68794.08元,并应自2021年5月31日以548321.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924元,由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源辰公司开庭中明确变更诉请为自2021年5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逾期支付利息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在2021年5月31日双方对帐后应及时付款,且事实上2021年6月起双方实际不再履行该合同,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一审认定从2021年5月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录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