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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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房租33000元;

二、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三、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电、燃气费6729.37元;

四、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家具损失10000元;

五、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恢复原状的工程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担51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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