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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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金杯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洛阳金杯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601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金杯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