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裁定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在土地亩数存在严重争议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所称实际使用面积为111.77亩来确认本案事实,有失公允,应以申请人在再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的承包佛耳岗二组土地面积101.11亩来确定本案土地实际亩数。2、在土地的实际亩数得以确定以后,对于申请人多支付的租金及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予以扣除。3、本案租金应参照周边土地租金计算。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长葛市佛耳湖镇佛耳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辩称,当时承包的土地120多亩,且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交纳钱款,原审判决正确,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合同约定土地亩数120亩,原审认定土地面积111.77亩,而常青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常青公司承包佛耳岗二组土地面积为101.11亩,因此,原审对土地实际面积未予查清。应当在查明常青公司实际承包土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确切的土地亩数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0民终381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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