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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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0.256%计算至2021年6月4日;自2021年6月5日按照超期利率15.38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1120.13元); 二、被告杨**、翟**、申**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3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