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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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2437.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