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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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嘉楠置业有限公司 玉环潘鑫机械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潘鑫机械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潘鑫机械厂(普通合伙)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