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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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禹叶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禹叶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4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315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5,656.50元,由原告上海禹叶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