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吴**诉称,2016年2月至4月份,我用挖掘机给被告挖了4个鱼塘,每月挖机费26000元,3个月共计78000元挖机费,当时被告只给了21000元油钱,下欠57000元未给,2017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了5000元,2018年2月份催要,被告只给了5000元,被告把57000元的欠条收回烧了,然后又重新打了47000元的欠条,还下欠47000元一直拖着不给,之后每年原告多次电话及到被告家中找被告催要剩余的欠款,被告总是借故推脱不给,原告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方卫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来院向法庭表示租挖机欠款属实,并提交还款收条2张,说明已部分还款。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6日,被告方卫平向原告吴**出具欠条一张,上书:“欠条因租吴**挖机下欠47000(四万柒)2018.2.15方卫平”。庭审中原告表示,2016年2月至4月份,被告用原告挖机挖了4个鱼塘,每月费用26000元,3个月共计78000元,完工后被告给付了21000元油钱,下欠57000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7000元欠条一张,被告陆续还款1万元,2021年2月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案47000元的欠条,欠条日期仍为2018年2月15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引起原告诉讼。被告庭后向法庭表示租原告挖机欠款属实,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57000元欠条,双方在2021年2月6日结算时,将57000元欠条烧毁,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本案47000元的欠条,欠条日期仍为2018年2月15日,另说明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陆续还款原告共计28000元,并提供2018年11月26日在新县城关小河口现金还款原告2000元,原告出具的收条,2019年10月26日在箭厂河街道被告家门口现金还款原告5000元,原告出具的收条。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卫平向原告吴**出具有欠条,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方卫平应依法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能还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欠条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庭后向法庭表示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陆续还款共计28000元,但未能按期提供全部还款证明,被告提供收条2张共计还款7000元,日期均在双方结算之前,且未超出原告自认的被告还款1万元,被告不能举证证实该7000元应再行扣减的理由,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47000元。如被告将来有还款证据,可另行主张。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吴**欠款47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方卫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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