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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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靖森永源商贸有限公司 南阳市品味轩商贸有限公司 南阳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41118.89元及截止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8654元,2021年2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张**、***、***、***、***、南阳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品味轩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靖森永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陈*、张**、***、***、***、***、南阳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品味轩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靖森永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