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彬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16000.5元;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原告同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权利义务、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达成一致。后原告依约按质按期完成标的工程,要求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但该公司称资金紧张,无力支付相关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予以推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不对,原告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是该合同规定的施工的范围和内容仅为光缆、电缆、分配网线路的铺设及熔接调试、杆路改造。抢修项目不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和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抢修费用不应包含在本案起诉的工程款中。抢修需要签订抢修合同,有明确的报批、验收和支付流程,需要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上报材料进行填报和结算,原告没有提供符合结算规定的材料,不具备进行抢修费用结算的条件,同时也不应该将该项费用计算在本案的工程款中。2.原告起诉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被告不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中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仅仅是项目的预算费用,项目没有审批立项,没有竣工验收,工程款项没有结算,双方需要依照流程进行验收、结算才能确定工程款数额。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于总公司完成最终的验收进行结算,12个月的保修期满,无工程遗留问题的才由总公司拨付款项,付清剩余的施工费用。现工程没有最终的验收,保修期未满。

被告豫广网络同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原告与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伊川城区、农村、专网建设、双向网改及光缆、干线、支线、电缆、杆路、改造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光缆、电缆分配网线路的铺设及熔接调试,杆路改造;工程地点位于伊川城区镇。双方还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工程验收等。关于工程价款,只是约定完成终验后进行结算,由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开具统一发票,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施工费的90%,在12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款,对计价方法未予书面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完成了“边远地区覆盖工程”施工;于2017年初到2018年底参与了政法网乡村监控工程建设施工;在2017年到2018年底完成了38项“未立项”项目建设施工。另外,从2017年4月份到2020年,原告经常应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要求,对其网络进行维修(包括紧急抢修)。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述四项工程是否已完成结算,以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

关于“边远地区覆盖工程”施工,被告承认原告已完成施工,工程也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使用。对于该项工程价款金额1499182.46元双方也没有争议,被告辩称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1500元,与原告所主张的已收到该项工程款969500元稍有差异,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辩称的付款金额,故可以认定该项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27682.46元。

关于38项“未立项”项目施工(含原告公司下属胡志浩施工队完成的“宽带乡村”鸦岭梁刘双向光缆主干建设工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均显示原告进行了这些项目施工,所记载的施工费金额也一致,故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1321296.44元属实。

关于“政法网乡村监控工程”施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并非中标公司,只是后期参与了工程施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伊川政法网乡村监控项目工程金额457467.6元)上并未显示是应支付给原告彬祥公司的施工款。故原告主张此项目其应得施工款457467.6元,证据不足。

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款307554元,属于双方之间另订立的维修合同,不在双方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原告提供总金额为307554元的数字表格,用于证明被告欠其维修款,但此表格并未显示是应付原告彬祥公司的施工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欠其维修款307554元,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拖欠原告“边远地区覆盖工程”施工款527682.46元,拖欠原告38项“未立项”项目施工款1321296.44元事实清楚。原告在2017年底、2018年已分别完成上述项目的施工,早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且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此后并未向原告提出过施工质量问题,故对于被告以原告施工质量有瑕疵、工程质保期未满等理由拒付工程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应支付上述拖欠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政法网乡村监控工程”施工款以及维修费,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于补足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被告豫广网络伊川分公司是被告豫广网络的分支机构,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由被告豫广网络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彬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8978.9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彬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64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河南彬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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